宁夏恒安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恒安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宁0181执2595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恒安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宋建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鑫胜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武市。
法定代表人:邹爱兵,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夏恒安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鑫胜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正在案外协商处理此案,因协商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宁夏恒安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宁0181执25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生军
审判员  贺永宏
审判员  王亮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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