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恒安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恒安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2642号 原告:**,男,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法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恒安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友谊路南侧储运中心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宁***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灵武农场(农贸市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宁夏恒安信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涉案部分证据尚未取得,诉讼请求可能无法得到支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85元,减半收取9842.5元,鉴定费13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