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宏诚信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疆宏诚信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县安格里格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723民初605号
原告:***,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毅,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系原告***之子。
被告:新疆宏诚信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边境经济合作区河北路宏祥园。
法定代表人:夏忠民,该公司经理。
被告:温泉县安格里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温泉县安格里格镇。
法定代表人:巴亚,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宏诚信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县安格里格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彦群
审 判 员 巴音花
人民陪审员 阿丽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