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景泰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3民初271号 原告:景泰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芳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小坝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景泰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景泰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泰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4元,由原告景泰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