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3民初271号
原告:景泰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芳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小坝东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景泰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景泰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泰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4元,由原告景泰县阳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