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兵0401民初395号
2020年7月15日,本院收到新疆宏远通畅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新疆宏远通畅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1 681元,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31日,原告新疆宏远通畅建材有限公司向被告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往来征询函,经被告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确认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1 681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拒不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范围,故不属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新疆宏远通畅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尚莹
书记员 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