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02民初3866号   
 
原告:***,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保安,裕民县百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飞机场路49号(宏远公司综合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明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给付劳务费1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至2017年间,原告给被告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裕民县白杨小区施工项目提供劳务,被告**系项目负责人。施工完毕经结算,被告应向原告给付劳务费15,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起诉至法院。
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工程位于裕民县,为便于查清事实,该案应移送裕民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劳务的工程位于裕民县白杨小区,被告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之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新疆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裕民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    判    员      张    茜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