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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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宁0381执4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小坝汉延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善知(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1日出生,回族,住青铜峡市青铜峡镇余桥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38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48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费628元。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号为宁xx**汽车1辆,该车辆已在登记机关办理车户查封手续,但未实际控制。除上述财产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未找到被执行人***,已对其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