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宁夏华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汇众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简易转普通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吴利民初字第2634-2号
原告宁夏华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吴忠利通区秦渠花园9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宁夏马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回族,1969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642125196904271614,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汇众门业有限公司。
地址吴忠市利通区金积工业园区中小企业孵化基地11-1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吴忠市利通区金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华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汇众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复杂,须复核鉴定,无法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金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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