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302执791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珠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宁夏李金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2,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302民初30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共计352891元,货款违约金2102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09元,执行费81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案件执行标的570225元,被执行人**2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380000元,申请执行人则将剩余部分全部放弃;二、若被执行人**2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按申请标的额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宁0302执7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军
审判员李亚辉
审判员赵国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闫宁刚
执行员闫宁刚
书记员 杨 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