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通支行与吴忠市天泽电力工贸有限公司、王某2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宁0302执2717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通支行。
负责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1,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市天泽电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被执行人:**2,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被执行人: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执行人:张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被执行人:马某2,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被执行人:宁夏张氏双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宁0302民初149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市天泽电力工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通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214111.39元(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息,时间自2018年9月22日暂算至2019年5月8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被执行人**2、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宁夏张氏双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马某2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执行人**市天泽电力工贸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款项,则被执行人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张某自2019年起,于每年5月25日前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2、宁夏张氏双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马某2自2019年6月起,于每月21日前向申请人偿还利息,直至本金付清为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3702.5元,由被执行人**2、**市天泽电力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53589元由六被执行人共同承担,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通支行以被执行人正与其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六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宁0302执27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盖宁军
审判员 赵国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