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赤峰市岭盛商贸有限公司与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内0429民初4796号

原告:赤峰市岭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天义镇中京街西段北侧(鸿业时代购物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闫振国,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雅龙,宁城县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秦渠南侧、利华街以东、瓜儿渠中心村西侧青年活动中心(1#2#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赤峰市岭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赤峰市岭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市岭盛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邮寄费44元,合计1194元,由原告赤峰市岭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