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与中节能宁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429民初3780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
被告:中节能宁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大双庙镇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节能宁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城县大双庙镇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艾磊,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节能宁城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宁夏伊斯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邮寄费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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