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603民初2441号
原告: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东方明珠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21073650。
法定代表人:徐为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坤强,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住湖南省
被告: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防城港市,住所防城港市防城区冲仑物流园区代码9145060369761129XC。
法定代表人:詹子澄,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防城港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42元,减半收取11571元,由原告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彦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琪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