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02民初2926号之一
原告: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0-1号东方明珠花园1号楼C座3单元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21073650。
法定代表人:徐为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西防城港红树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迎宾路市政府办公楼群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67502393XQ。
法定代表人:孔仕才。
被告:防城港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地址:防城港市中心区会议中心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600498826781B。
法定代表人:李俊美。
第三人:陈杏成,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桂0602民初2926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防城港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被告防城港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桂0602民初2926号民事裁定,目的是为了保证原告债权在判决生效后得以实现。而被告是行政机关后勤服务机构,其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债务由本级财政负担,对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且冻结被告银行账户造成被告日常无法正常运转,被告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防城港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或者银行存款的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丞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