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执恢61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8号广西海事局办公楼东面一层。
法定代表人:徐为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叶城县零公里建材市场。
法定代表人:赵阳。
申请执行人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额为5838200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其他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院已对外委托预查封了新疆晨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库尔勒分公司名下位于库尔勒市团结辖区,上述房屋均在新疆库尔勒市,目前腾退存在困难,暂无法拍卖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新友
审 判 员 陈继梅
审 判 员 陈 达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艳芝
书 记 员 包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