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保 全 情 况 通 知 书
(2021)桂1421执保299号
肖维永、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扶绥汇龙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肖维永与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扶绥汇龙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肖维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桂1421民初1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被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广西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扶绥汇龙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
二、以6600000元为限,额度冻结被申请人扶绥汇龙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具体冻结账户详见信息表),实际控制金额为1661758.24元,未能足额控制原因账户余额不足。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2月7日起至2022年2月7日止)。
三、查封被申请人扶绥汇龙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东XX号空港大厦主楼XX层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办公室,共十一间办公室。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8日止)。
四、查封被申请人扶绥汇龙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东XX号空港大厦主楼XX层XX号、XX号、XX号、XX号、XX号办公室,共五间办公室。期限为三年(从2021年3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覃胜培0771-7681358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