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7934号之一
申请人:南宁富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安路**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753723342C。
法定代表人:林梅,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秀灵路**广西工联化工医药设计院办公楼**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9120988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壮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
申请人南宁富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桂0107民初7934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榕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