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凯建设有限公司

桂林隆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南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04执1488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隆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沙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88415040E。

法定代表人:熊顺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康平,业务经理,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灵秀路**广西工联化工医药设计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91209884。

法定代表人:潘泽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桂林隆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2020)桂03民终1882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西**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476693元及资金占用费226986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案件受理费18539元,合计737218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已在执行立案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隆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因此,本案已无可执行内容,不符合执行立案受理条件。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桂林隆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文军

审判员  陆 凯

审判员  苏 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吕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