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602执恢1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被执行人:毛美华,女,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被执行人:广西南凯建设有限公司,住南宁市秀灵路33号广西工联化工医药设计院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潘泽镇。
***与***、毛美华、广西南凯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6民终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毛美华、广西南凯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总对总、广西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和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股权、证券、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毛美华、广西南凯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电话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通过电话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19791312.2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丞致
审判员  黄元艺
审判员  彭建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