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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4396号
原告:**,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霖,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蜜珠,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灵路33号广西工联化工医药设计院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91209884。
法定代表人:潘泽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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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44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福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