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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5民初10601号
原告:***,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忠平,广西冠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灵路33号广西工联化工医药设计院办公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91209884。
法定代表人:潘泽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远,广西法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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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路 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雨泽
书 记 员 余 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