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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广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等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21民初1790号

原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秀灵路**广西工联化工医药设计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潘泽镇,董事长。原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南岸新区明江新城****附楼

法定代表人:陈福昆,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堂佳,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某,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

被告:**,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娇,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诉被告**、**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586元,由原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民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雅婷

书 记 员 梁珍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