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621民初1790号
原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秀灵路**广西工联化工医药设计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潘泽镇,董事长。原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上思县思阳镇南岸新区明江新城****附楼
法定代表人:陈福昆,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堂佳,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某,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
被告:**,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德娇,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诉被告**、**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5586元,由原告广西**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建设有限公司上思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民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唐雅婷
书 记 员 梁珍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