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保全人北海市坚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保全人广西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桂0503执保114号 综合审判庭、北海市坚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广西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保全人北海市坚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被保全人广西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海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2)桂0503民初99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3月8日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申请人北海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屋,查封限额1806495元,查封期限三年。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依法办理,并于2023年3月10日函复我院;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解除对北海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广西农村信用社、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向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被申请人北海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海市××路××号××大厦××号××号××号××号不动产的查封。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依法办理,并于2023年3月14日函复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规定,(2022)桂0503民初99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保全事项已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