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5民终4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海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四川路258号宏瑞大厦1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88433994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和,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银海区。
一审被告:广西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廉州中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19942220X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海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和及一审被告***、广西金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2017)桂0503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海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北海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海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北海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85元,由北海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85元由本院退回给北海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文 全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明 智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