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禾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靖江市禾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特305号
申请人:靖江市禾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064599147P,住所地靖江市西北环路89-4号。
法定代表人:顾文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峪,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志昂,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469186965M,住所地靖江市横港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耿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磊,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靖江市禾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0年9月23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靖江市禾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款173889.89元,约期于2020年11月30日前付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靖江市禾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靖江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经靖江市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朱洪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