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9309号
原告:***,女,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佐龙,重庆市万州区余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
第三人:江苏安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西安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林。
第三人:何义成,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诉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晓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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