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民初2376号
原告:江苏安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西安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清泉街道武训大道与团结路交叉口东行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记峰,总经理。
原告江苏安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安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安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占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雪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