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安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民终6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安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西安丰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9年3月3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上诉人江苏安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2)豫1503民初6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安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接收一审法院送达的预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人江苏安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安丰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简立存
审判员  李 青
审判员  周振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核对
法官助理彭仲秋
书记员艾津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