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汤咸兵、***、***与安徽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1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繁民一初字第01524-1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汤咸兵,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安徽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受理原告***、汤咸兵、***、***诉被告安徽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咸兵、***、***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2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安徽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汤咸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2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安徽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程是珍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耿韵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