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与安徽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繁民一初字第01524号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原告:汤咸兵,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原告:***,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安徽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俞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汤咸兵、原告***、原告***诉被告安徽正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汤咸兵、***、***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汤咸兵、原告***、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原告汤咸兵、原告***、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欢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