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16883216A,住所地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郑寿霞。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高娟,女,1969年6月23日生,汉族,住宝应县。
被执行人:扬州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954971-2,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508303-5,住所地扬州市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何有时。
被执行人:何有时,男,196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陈书芬,女,1963年3月3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娟、扬州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有时、**、陈书芬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0年8月28日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因该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扬仲裁字25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集成
审判员 阮 骏
审判员 汤军琪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