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23民初3371号
原告:扬州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旭,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庄佳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扬州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扬州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扬州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