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23民初1447号
原告:扬州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庄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原告扬州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扬州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