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财保20号
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申请人:***,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申请人:扬州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何旭。
被申请人: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宝应县。
法定代表人:何有时。
被申请人:何有时,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申请人:何旭,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被申请人:***,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
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有时、何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扬州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有时、何旭、***的银行存款50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扬州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宝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旭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应县天地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有时、何旭、***的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