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3民初10324号
原告:***,男,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舜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周门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艺洲路**首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舜裕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舜裕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州舜裕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州舜裕建设有限公司、广州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44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郑 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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