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和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声之威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和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声之威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和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3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鼓商初字第885号
原告南京声之威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6、8、10号金轮国际广场2020室。
法定代表人万伏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和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世纪大厦A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自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声之威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和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声之威音响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8元,减半收取1759元,由原告南京声之威音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见习书记员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