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和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604苏州市恒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和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2民初1623号
申请人:苏州市恒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吴北路299号1201室。
被申请人:苏州和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世纪大厦A座302室。
申请人苏州市恒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和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恒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和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申请人苏州市恒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恒铭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和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爱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青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