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绩溪县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24财保2号
申请人:***,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申请人:绩溪县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生态工业园区金川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广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宣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者相当价值的财产。2022年3月22日,宣城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请函、保全申请书、仲裁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9万元或者相当价值的财产。
被申请人公司(1)账户名:绩溪县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县支行。账号:1227××××9098
(2)账户名:绩溪县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安徽绩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2001××××001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建丽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 隽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