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辖162号
原告:***,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柑仔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在福州市(系被告承包的装修工程地点)做泥水部分工程,原告依约完成施工。2017年12月15日被告的施工员***代表被告与原告就工程款进行结算,确认需支付工程款16000元,此后被告一直拖欠不还工程款。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本案被告住所地不在鼓楼区,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现没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接受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经查,原告自2018年4月起居住在福州市晋安区,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本案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于2019年11月6日裁定: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2019年12月4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以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装修工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故鼓楼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装饰装修合同所涉及的工程位于福州市,故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杨 羽
审判员 林 文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