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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2民初193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柑仔市5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任建坤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