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02执1300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坝分区金桥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430号(电力新村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系第三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清偿债务314400元。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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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