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02执1300之二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坝分区金桥大道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飞彩办事处***430号(电力新村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环城路66-2号四幢2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追加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本院可依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绩溪县盛松古典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44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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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