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2155号
原告: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坝分区金桥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92816026D。
法定代表人:何世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汛,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莉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汪亚
书记员汪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