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2155号

原告: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坝分区金桥大道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92816026D。

法定代表人:何世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汛,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宣城市大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莉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汪亚

书记员汪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