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海韵假期体育健身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107990

申请执行人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

法定代表人:任海阳,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海韵假期体育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111幢。

法定代表人:李化,董事长。

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北京海韵假期体育健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2287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海韵假期体育健身有限公司给付各项费用2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2020315,被执行人未向我院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查无下落)。另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同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22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景 润

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