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24民初7514号
原告:沈丘县财政局,地址:沈丘县。
负责人:彩某,局长。
被告:北京翰高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房某1,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翰高兄弟(北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省翰高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周口市五原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沈丘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
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财政局诉被告北京翰高兄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翰高兄弟(北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翰高置业有限公司、周口市五原伴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某、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丘县财政局撤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齐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