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16021号
原告:北京***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通州潞城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通州区中仓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发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公司)、被告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通州潞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各被告向***公司支付货款462329.56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经营建材生意,被告自2012年开始在原告公司购买水泥等建筑材料,年底清账。但自2020年开始,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货送至北京市通州区指定地点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货款。于2021年8月3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认可拖欠原告货款金额为462329.56元,并在对账单上签字,承诺尽快付款。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款拖欠不予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五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五环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系北京市平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五环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平谷区,而不是北京市通州区。因此认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另外,认可涉案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通州区。五环公司认为,应当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管辖。
五环分公司同意五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公司提起买卖合同纠纷之诉,故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现双方均认可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五环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