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通州潞城分公司等与北京某某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终3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通州潞城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B0014室。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通州潞城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16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通州潞城分公司收到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上诉人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北京五环清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通州潞城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琳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菲 书 记 员  *** 书 记 员  徐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