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振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华振建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东海净化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执6593号
申请人苏州华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
术开发区阳光新天地花园长板路7幢-208。
法定代表人:周程峰。
被执行人:苏州市东海净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村三友村。
法定代表人:丁会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民终5005号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东海净化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716.85元。
二、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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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