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振建设有限公司

***龙构件有限公司、苏州华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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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1民初4039号之一



原告:***龙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新胜村陆家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146631710M。




法定代表人:吴兴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惠荣,蒋慧清,浙江嘉诚中天(嘉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开发区阳光新天地花园长板路7幢-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67664450A。




法定代表人:周程峰。




原告***龙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振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2021年9月18日,原告***龙构件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林柳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宝龙

书记员俞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