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9民初8157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3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苏州华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天地花园长板路7幢-20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法律服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华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燚